一、如何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1、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是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牛鼻子”
从近年各地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看,部分地方政府就如何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如何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认识不到位,态度模糊。有的“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重要”,不重视、不研究,不给人、不给装备;有的片面地把发展和监管简单对立起来,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要把地方政府责任抓实必须从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充分发挥食安办牵头抓总和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对地方政府在经费保障、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治理效果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倒逼各级地方政府要把食品安全抓在手上、放在心上。
二是要健全问责追责机制,约谈机制和挂牌督办机制,促使地方政府摈弃地方保护主义;凡是食品药品企业产品总是出问题的,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三是将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班子任期政绩考核范畴,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制度保障。
2、严厉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食品药品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虚假宣传是老百姓最痛恨的问题,2016年3月曝出的山东“疫苗案”和2017年1月曝出的“天津独流镇假调料案”,影响极其恶劣,广大群众迫切期望政府监管部门下大力气整治。
当前,监管部门要高擎执法利剑,从三个方面加大力度回应群众呼声。
一是针对病死肉、食品药品造假、欺诈经营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严惩公布一批重案,形成巨大震慑。
二是农业部门要严肃处理一批农药兽药的非法和超限使用行为,加大对种植大户的管控力度,加强对面宽量大的小农户的教育引导。
三是环保部门要采取措施,遏制工业排放和矿山重金属对大量粮食、蔬菜、原生药材的污染。
3、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是实现食品药品安全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本处于政府监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如对食品药品违法人员缺乏常态化的失信惩戒约束机制,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约束停留在理论阶段等。媒体监督和科普宣传作用也需要进一步发挥并合理引导。
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诚信体系建设是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根本性举措,要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建立诚信约束机制,按照中央深改组顶层设计抓好诚信机制建设落地,如实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基础性工程。
同时,要打一场食品药品安全的人民战争,要建立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重点在优化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吹哨人制度,重视网络投诉。
三是要与媒体做朋友,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运用好媒体曝光功能,强化正面宣传和科普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要着力解决过去行业组织“官僚化”“行政化”的弊端,建立一大批由企业自主成立、自主管理、运行高效的行业组织,让行业组织发挥自律、自警、自净的作用。
4、着力提升技术支撑水平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
从近年监管实践看,食品药品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的问题凸显,其一,落后的信息化水平完全适应不了监管工作中的海量数据和层出不穷的违法手段,严重影响监管效能;其二,科研发展不足,检验检测技术跟不上食品药品新技术发展要求。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是: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或者是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食品检验
1、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4、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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